索引号: | 01420811X/2024-00035 | 文号: | 苏公规〔2023〕2号 |
信息来源: | 江苏省公安厅 | 生成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
2023年12月27日
江苏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江苏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执行本裁量基准。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基准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拟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参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有关内容执行。
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基准
一、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在境外实施涉电信网络诈骗的;
4.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5.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或者防疫、慈善等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诈骗的;
10.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程序软件等技术手段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或者干扰群众正常通信的;
11.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2.发送诈骗信息二千五百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二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二千五百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的一般帮助,包括在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提供帮助、组织多人提供帮助或者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3.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裁量基准】
(一)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三套(件)以上不满五套(件),或者多次提供、使用的;
2.向多个对象出售、提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3.电信、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五套(件)以上不满十套(件)的;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3.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受过行政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十套(件)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3.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裁量基准】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条以上不满十五条的;
2.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不满一百五十条的;
3.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五百条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条的;
4.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一半以上的;
6.向多个对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五条以上不满二十五条的;
2.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满二百五十条的;
3.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条的;
4.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一半以上的;
6.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行政处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二十五条以上的;
2.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二百五十条以上的;
3.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二千五百条以上的;
4.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一半以上的;
6.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7.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曾因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裁量基准】
(一)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洗钱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单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
2.为多个对象提供洗钱帮助的;
3.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洗钱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满七万元,或者单笔金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2.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3.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洗钱金额累计七万元以上,或者单笔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3.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4.通过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对冲等方式提供洗钱帮助的;
5.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6.帮助洗钱行为造成受害人被骗资金无法挽回,损失金额达到五万元的;
7.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的“黑灰产”形式的帮助。
(一)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组织多人或为多个对象提供支持或帮助的;
2.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
3.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五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4.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十人以上不满十五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十人以上不满十五人的;
2.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十五人以上不满二十人的;
3.提供域名解析、跳转,网络协议地址跳转,网址链接转换等技术支持或帮助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受过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十五人以上的;
2.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组,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提供“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网络渗透工具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4.被支持或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5.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
6.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不满五张(个)的;
2.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不满五次的;
3.向多个对象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张(个)以上不满十张(个)的;
2.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次以上不满十次的;
3.买卖、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5.买卖、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6.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张(个)以上的;
2.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次以上的;
3.出售、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4.出售、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5.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6.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一)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不满五张(个)的;
2.为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不满五次的;
3.为多个对象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张(个)以上不满十张(个)的;
2.为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五次以上不满十次的;
3.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5.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提供实名核验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张(个)以上的;
2.为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十次以上的;
3.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4.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5.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6.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一)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不满五张(个)的;
2.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三次以上不满五次的;
3.假冒三人以上不满五人身份或者虚构三个以上不满五个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张(个)以上不满十张(个)的;
2.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五次以上不满十次的;
3.假冒五人以上不满十人身份或者虚构五个以上不满十个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开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5.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后又出售、出租、出借的;
6.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7.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张(个)以上的;
2.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十次以上的;
3.假冒十人以上身份或者虚构十个以上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开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5.开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6.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7.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部分 相关规定
一、本裁量基准没有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应当根据本裁量基准一般适用规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多次”指三次以上,“多个”指三个以上,“多人”指三人以上;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三、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