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11X/2021-01583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通告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公安局 | 文号: | 通公规〔2018〕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日期: | 2018-01-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
为切实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加大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积极完善内部交通安全设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港口(区)、建设工地、车站、码头和机场等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道路及车辆、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上述单位由于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疏于教育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
二、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农业机械)应当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无牌、无证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车辆驾驶人(含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和出行,严禁闯红灯、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疲劳驾驶、违法占道、逆向行驶、违规乘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专业运输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等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各类交通陋习,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的现代交通理念。
五、积极鼓励社会公众、交通参与者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
(公安交管部门举报电话:96122、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96196、安监部门举报电话:59000585)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农业委员会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