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11X/2020-00262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发布机构: 南通市公安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08-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南通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8-23 14:29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产品3000公斤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产品3000公斤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每公斤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3.举报爆破作业从业单位违法、违规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私藏炸药1000克或黑火药、烟火药3000克,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雷管10枚,地雷、手榴弹1枚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5.举报非法私藏剧毒化学品50克以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0千克以上或私藏放射性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枪支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根据群众举报,捣毁非法制贩枪支窝点,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持有猎枪、射击运动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小口径枪、气枪、弩1支及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1000元,2支奖励2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5000元。

本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标准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应经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确认。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五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  举报线索认定由具体侦查办案的公安机关准备相关审批材料,送本级公安机关相关牵头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兑现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具体办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六个月。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