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11X/2021-01582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发布机构: 南通市公安局 文号: 通公规〔2018〕2号
成文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18-06-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公告
公告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6-08 16:3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维护我市火车站、客运站等重点区域交通、治安等公共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窗口”良好形象,按照南通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火车站、客运站等重点区域开展交通公共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应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营运,严格遵守指示标志,在指定区域内停靠、有序上下乘客;严格服从管理要求,在规定通道内有序前移、依次排队;严禁在非上客区域内停车揽客上客;严禁拒载、议价等非法行为;不得离开车辆随意走动、聊天;不得无故滞留,妨碍正常营运;保持车容车貌、仪容仪表整洁;行为举止文明,提供优质服务。广大市民在火车站、客运站乘坐出租汽车时,凡遇出租汽车拒载、违反规定议价、强迫乘客组合租车、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等情况,可向交通管理部门投诉。

二、交通管理部门严查未取得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行为。凡在火车站、客运站周边区域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违者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严查在南通火车站广场区域内、客运站出站口附近实施以高声、强行、追逐、纠缠、拦截、诱骗、恐吓等方式招揽旅客乘坐营运及非营运车辆、揽客住宿、揽客吃饭等行为,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遇上述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六、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出行时间、线路规划,主动选择乘坐合法交通工具,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奉劝仍在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员朋友,请主动放弃非法营运行为,选择合法的从业方式,为维护南通文明城市窗口形象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10,交通运输部门投诉举报电话:96196,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9)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