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公(启)暂外字〔2021〕1号)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6: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朱新忠,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21年11月1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事判决书文号为(2021)苏0681刑初460号。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

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学司法鉴定,该犯患有严重疾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罪犯朱新忠暂予监外执行。

南通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