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服务代办制工作的规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17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改进公安机关工作作风,打造高效服务型机关,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市局决定以基层一线单位为依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服务代办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与网上公安局互为补充,通过创新管理制度,延伸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深化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服务代办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自愿、无偿”的原则。“便民”即窗口服务民警为群众办事的代办人,方便群众办事;“公开”即服务项目和对象、办事手续和程序、承诺时限等内容全部公开;“依法”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既合法又让群众满意;“高效”即对群众申请办理的每一件事项,随时受理,快速承办,限时办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自愿”即代办要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群众不愿代办的,不得强制代办;“无偿”即除国家明文规定应该缴纳收取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代理费或其他代办费用。
   三、代办范围
   1、代领自编自选号牌;
   2、代领补、换发号牌;
   3、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
   4、代办外网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
   5、出生申报、收养申报的受理;
   6、户口注销登记的受理;
   7、户口簿遗失补办;
   8、暂住证的申办。
   以上项目急办业务不在代办之列,各单位可视本地实情适当扩大服务代办范围。
   四、代办对象
   第1-2项服务代办对象为县区机动车驾驶人;第3-4项服务代办对象为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第5-7项服务代办对象为辖区五保户、残疾人、年老体弱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等;第8项服务代办对象为辖区暂住人口。
   五、代办点的设置及要求
   1、第1-2项服务代办工作以各县(市、区)局车管所为依托;
   3、第3-4项服务代办工作以县交巡警中队和市区交巡警大队为依托;
   4、第5-8项服务代办工作以各派出所警务室为依托。
    市区交巡警大队、各县(市、区)局车管所和交巡警中队、派出所社区警务室要制作宣传公示栏,向社会公开服务代办内容、办事程序、要求、收费标准等,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六、操作程序
   1、受理环节。对申请人申请代办的事项,各服务代办点人员要提醒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要进行核对相关材料并进行登记,填写好《南通公安机关服务代办工作回执》,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和办理时限。
   2、承办环节。各服务代办点人员收到群众办事申请后,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以最快速度予以办理;对于群众申请代办范围内的急办事项,可告知由本人到规定地点直接办理。
   3、回复环节。承办事项办结后,各服务代办点人员要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将办结材料交付申请人。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服务代办制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自身实际不断规范、完善本地服务代办工作执行、回访、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代办服务点及代办人员职责,并严格按照服务代办程序,落实好手续交接制度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民情,编写一些少而精、易学易记易懂的宣传材料,强化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了解代办服务范围、对象、程序和应准备的材料。同时,通过组织代办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能熟练处理好代办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3、强化服务意识,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开展服务代办工作作为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一个抓手,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首接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凡受理群众申请代办的事项,坚持做到当场或当日能办结的事项当场或当日办结,不能当日办结的事项在承诺限期内办结。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要采取查看走访、民主测评、社会评议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服务代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凡是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严肃进行问责。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加大全社会对服务代办工作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