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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 征集时间:

    2020年07月08日 - 2020年07月17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7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公安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字样,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路11号

邮编:226001;电话:80831566

邮箱: 1007232213@QQ.COM

特此公告。

南通市公安局

2020年7月8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预防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本通告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征求稿说明

现就制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如下制定说明: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一是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7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执行进行具体规定。二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从电动车登记上牌情况来看,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232.4万副(其中,市区78.5万),发放临时信息号牌106.6万副(其中,市区33.7万),根据上牌量估算,我市拥有电动自行车超过400万辆。从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来看,据统计,2019年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4322起,死亡674人,其中因颅脑损伤死亡人数占比高达78.64%。因此,针对面广量大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以及广大非机动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等客观现状,制定《通告》势在必行。 二、制定《通告》的法律依据。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拟对我市实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具体规定,从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 三、《通告》起草情况。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颁布后,市公安机关在濠滨论坛网站、南通公安及南通交警官方微信,高密度、多频次宣传《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实施时间和区域的意见和建议。经统计,共有5884人参加了投票,建议从7月份开始实施的占50%;从8月份开始实施的占6%;从9月份开始实施的占44%。认为应在全市范围统一实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占比超过70%。6月10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司法局召开了面向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征询意见会;6月12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司法局又召开了面向群众代表的听证会,在广泛征集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通告(草案)》文本,经与市司法局主管业务处室进行会商,相关处室人员也对《通告(草案)》表示认可。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通告》共3条:第1条,明确规定我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实施时间和区域;第2条,明确违反《通告》的法律后果;第3条,明确《通告》实施时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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