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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05月20日 - 2022年06月20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公安局

关于《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定质量,现将《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99号(市公安局政治部警辅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tgafjb@163.com

四、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13-85020370。

南通市公安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征求稿说明

为持续深化辅警管理改革,全面加强辅警队伍建设,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南通市公安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公安辅警队伍实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央、部、省、市高度重视公安辅警管理工作,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随后,公安部、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中央编办和人社部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就加强公安辅警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11月1日,《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我省公安辅警队伍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省公安厅专门召开贯彻落实《条例》暨辅警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省内市、县公安机关加紧推动辅警管理规范性文件等配套制度的立改废。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去年6月份,根据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市公安局专门成立辅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组,多次赴基层所队、市局机关辅警人数较多的警种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在充分了解公安辅警队伍现状,并深入分析管理机制中的难点、痛点后形成了总体思路框架,紧扣辅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精细化目标,突出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总结我市公安辅警管理工作成效,按照上级法律政策规定,学习借鉴省内各地立法经验,先后两次征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及市局机关警种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市司法局接受合法性审核。 今年1月份,《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被列为南通市人大2022年度立法计划,2月份,根据市司法局的相关要求,市公安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上报审核确认后,启动了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的征求意见工作,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相关条款,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四、内容解读 《办法(草案)》共二十条,主要包含辅警身份性质、职责任务、用人额度、招聘使用、教育培训、层级管理、考核监督、职业保障、表彰奖励、履职保护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辅警身份性质。一直以来,公安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社会大众对其身份性质存在疑问,造成了一些误解冲突。《办法(草案)》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为此,辅警的身份性质得以正式确认。 (二)落实了辅管职责任务。辅警管理不能仅由公安部门唱“独角戏”,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办法(草案)》细化了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社、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职能部门的辅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辅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严格了辅警招聘程序。《办法(草案)》进一步严明招聘主体,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工作”,辅警招聘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扎口负责,具体由公安辅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明晰了辅警用人额度及调整机制、招聘流程及用工方式等,严密了源头关口。 (四)规范了辅警履职行为。为确保辅警依法规范文明履职,《办法(草案)》规定,辅警应当在民警的指挥或带领下,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严格厘清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之间的工作界限”,不仅明确了辅警的履职方式,同时通过细化民警与辅警职责任务边界,从根本上杜绝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过度依赖辅警”“辅警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等问题发生。 (五)加强了辅警职业保障。认真贯彻省《条例》有关辅警经费保障的规定,明确将辅警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把“层级待遇”写入《办法(草案)》。 (六)明晰了职业发展通道。《办法(草案)》对公安辅警层级管理进行了强调,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服务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层级管理是辅警职业发展的主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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