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条件:1、江苏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原件);
2、系统试运行报告(原件);
3、工程竣工报告(原件);
4、竣工图纸(原件);
5、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复印件);
6、隐蔽工程施工部位图片资料(彩色原件);
7、工程初验报告(原件);
8、与公安机关110联网的现场测试记录(原件);
9、工程检验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