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风景名胜区、重点设施附近爆破作业许可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2-28 15:28 累计次数: 字体:[ ]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条件: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3、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4、爆破作业从业人员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爆破作业合同;

7、施工方案;

8、爆破安全评估合同;

9、爆破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10、安全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