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5 累计次数: 字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施工单位资格证明;

(二)施工地址、施工合同、施工计划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填写《城市噪音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