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施工单位资格证明;
(二)施工地址、施工合同、施工计划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填写《城市噪音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