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条件
一、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刻章设备;
(二)有固定的治安责任人;
(三)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四)安装使用江苏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所刻公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二、开办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治安责任承诺书和各地统一制发的行政许可审批表;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其中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经营责任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其他从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省外户籍人员,还应提交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相关犯罪证明;
(五)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示意图;
(六)刻章设备清单;
(七)安装使用江苏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
(八)样章送检报告等具备刻制符合国家标准(GA241 9-2000标准)公章能力的证明证明文件。
三、重点审查项目
(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用公章刻制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执行期满是否逾五年;
(二)申报材料全面性、真实性;
(三)设有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四)刻制设备和信息化系统符合要求,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所刻公章符合国家标准;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