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一类、二类)运输许可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条件: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