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核发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2-25 10:33 累计次数: 字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条件:1、办证人、携运人、押运人、押运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原件、审批留存复印件),或者特殊情况的申请说明;

      3、如属于运输道具枪弹的,必须由道具枪弹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

      4、携运射击运动枪支的持枪证复印件5、《枪支(弹药)携运、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