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3-18 10:23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部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市局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处室、支队。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市局机关考评范围。

第七条  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