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17 12:34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警种和部门的,须向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市局保密办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法制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本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部门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