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南通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通政公开发﹝2008﹞1号),结合市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支队、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市局各处室、支队、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南通公安”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达标: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原则上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从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支队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处室、支队,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改正不明显的,减少该处室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