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居住证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共计16项,其中《南通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2]3号)规定了14项,201611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后再增加2项:

南通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14项:

(一)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按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按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职业技能鉴定;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

(五)参加本市组织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六)符合条件的可接受免费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和党团组织活动;

(八)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达一定年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按当地规定申请保障房待遇;

(九)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十)享有当地规定的公共交通乘车优待;

(十一)享有当地规定的惠民殡葬、文明办丧补贴待遇;

(十二)享有当地规定的急难险困、重大疾病等临时性救助,特困家庭妇女可参加两年一次的免费妇科疾病检查;

(十三)随行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幼儿园和学校分布情况以及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托、入园和入学;

(十四)国家、省、市和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居住证办理未满6个月的,不适用本条第八项至第十三项的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2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