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面向转移落户服务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户口迁移:

一、户口申报

(一)新生儿申报户口

1、办理须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3)父母双方为本市集体户口或空挂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办理子女出生登记。

2、办理程序:

1)一般情形出生申报户口,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2)出生后2年内未申报户口的,或收养、国外出生、境外出生,或情况复杂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3、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办理须知:

1)恢复户口登记前,先到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证明。恢复户口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户口注销记录中的信息一致。

2)军转干部随迁家属落户本市的,凭军转办出具的随迁家属人员名单、随迁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4)房屋产权证(登记家庭户立户提供)。

(三)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

1、办理须知:

1)江苏籍华侨被注销户口的(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户口注销地在南通市以外的江苏籍华侨(不含南通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还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3)非江苏籍华侨来本市就业恢复户口,向市侨办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4)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恢复户口,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办理。

5)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恢复户口,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

2、办理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3、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

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5)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口注销

(一)死亡注销

1、办理须知: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

(二)入伍注销

1、办理须知: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应征入伍公民居民户口簿;

2)入伍通知书。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办理须知: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或通过因私渠道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前往台湾定居的,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均应当注销户口。

2)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定居批准通知书办理。已加入外国籍的凭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身份认定办理。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或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或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前往台湾定居的),或护照(已加入外国国籍的)。

三、户口迁移

(一)南通大市内户口迁移(迁移立户)

1、办理须知: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的,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相互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家庭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不担任户主的,还需要提供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和相互关系证明(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家庭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二)南通大市内户口迁移(投靠迁移)

1、办理须知: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的,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市外迁入(投靠迁移)

1、办理须知: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家庭户口,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3)投靠配偶的。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请材料:

1)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3)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声明(合法稳定住所系被投靠人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供)。

(四)市外迁入(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通州区区政府驻地镇)

1、办理须知:

1)外市居民在南通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含通州区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4)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市外迁入(迁入其他建制镇)

1、办理须知:

1)外市居民在其他建制镇(含通州湾示范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3)外市居民凭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户口登记单位集体户,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登记社区集体户。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5)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参保满1年)。

(六)市外迁入(迁入崇川、港闸、开发区)

1、办理须知:

1)外市居民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达 60平方米 以上,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或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自主创业并依法纳税,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市区。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4)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七)市外迁入(人才引进、工作调动)

1、办理须知:

1)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以及经人社和组织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3)户口迁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家庭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登记社区集体户。

2、办理程序:

市区(崇川、港闸、开发区)由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后,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其他县(市、区),申请人至派出所户籍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至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3、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录用手续;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

(八)市外迁入(应届大学生落户)

1、办理须知:

1)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准予户口迁入。

2)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中迁移地址必须与单位所在地一致。

2、办理程序:

1)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迁移证(非本市生源的毕业生须加盖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

(九)市外迁入(往届大学生落户)

1、办理须知:

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往届全日制高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3)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4)学历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

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变更姓名

1、办理须知:

1)、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2)正在服刑、被收容教育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4)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5)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班级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4)申请人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5)未成年人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6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变更姓名的情况说明;

7)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出生日期

1、办理须知: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2)正在服刑或者被收容教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4)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5)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需写明详细原因);

2)户口簿、身份证;

3)原始户籍资料和辅证材料;

4)经审核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变更民族

1、办理须知: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3)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居住证申领:

一、申领政策

按照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条件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的相关规定,我市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个办理条件进行了细化:

流动人口在我市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必须提交本人照片、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提交的居住证明分以下五种情况:    1、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自建(自购)相关证明材料;2、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3、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申领人无法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但符合稳定就业或就学条件的,按照就业或就学的手续办理;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5、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二)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用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符合连续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就读(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申领居住证的,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由其父母提供户口本、就学证明资料或居住证明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书面承诺该未成年人系其子女。承诺书、户口本、就学证明资料或居住证明资料须留档保存。

(五)船民申领居住证的。如果船舶有相对固定停靠点的,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证件、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停靠点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停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船舶无相对固定停靠点的,居住证申领则不予受理。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三、流程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四、时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依据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南通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2]3号)

六、费用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七、联系方式

居住地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户籍室电话。具体可参见南通警民e家网站、南通公安“微警务”微信服务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