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11X/2021-01241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公安局 | 文号: | 通公传发〔2021〕4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工作规范(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接、处家庭暴力警情,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的侵害行为。利用网络、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本规范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非婚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处家庭暴力警情时,应当将保护受害人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男女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阻断暴力循环、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暴力警情的接报
(一)各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要做到快速接警,接警员应当询问受害人姓名、所处位置、联系方式、家暴手段、是否受伤、是否需要通知120等情况,迅速按照接处警工作流程,下达处警指令。
(二)受害人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录入大平台,制作询问笔录,接受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对存在伤情依法予以固定,告知受害人及时治疗,保管好医院诊断证明,依法启动伤情鉴定程序,并可以申请法医鉴定。
(三)妇联等部门移交举报的家庭暴力线索,接受地派出所要及时安排民警上门调查了解,如确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应做好登记备案、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条家庭暴力警情的现场处置
派出所民警接到家庭暴力警情的处警指令或报警求助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警,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延迟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控制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现场,询问受害人、现场目击证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现场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三)对加害人和受害人制作询(讯)问笔录。必要时,依法将加害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四)填写《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施暴手段、加害人及受害人姓名、受伤情况等;
(五)对受害人提出需要的,应安排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
(六)其他需要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五条处警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根据暴力的严重程度、作案工具、作案手段、加害人情绪波动程度等情况对现场情形进行风险预判。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重点防范,并视情采取必要的制服或约束性等措施,以确保受害人和处警民警人身免遭伤害:
(一)加害人使用枪支、刀具等致命性武器、凶器,或者对受害人采取浇淋汽油、打开煤气、扼颈等致命性行为;
(二)加害人处于吸毒、醉酒、精神失常等情绪异常状态;
(三)加害人身边有可用来攻击的枪、刀、锄头、锤子、扁担、棍子、板凳等物品,危及受害人和民警人身安全的;
(四)加害人情绪激动,有袭击处警民警的言语威胁或行为企图;
(五)加害人扬言要自杀,或者要杀死受害人及其家人。
第六条家庭暴力警情的后续处置
处警民警对家庭暴力报警先期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管辖区社区民警,并区别情形分别处置:
(一)对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的,由社区民警或经办民警负责组织开展调处化解工作,并可商请妇联、社区组织、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团体联合进行调处。
(二)对符合告诫情形的,依照相关程序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告诫。
(三)对受害人不同意调解,或发现不适用调解处理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七条家庭暴力告诫由事发地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过告诫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接受家庭暴力报案的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第八条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对加害人实施告诫的,经办民警应当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家庭暴力告诫书》,通知加害人到场,对加害人宣布告诫决定。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实施告诫时,派出所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实施告诫后,经办民警应当要求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名捺印。
第九条对实施告诫的,经办民警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以及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文书卷宗存档备查。
第十条社区民警对辖区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在调解结束或告诫结束后,应当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加害人履行调解协议、执行告诫决定的情况,对发现有家庭暴力复发可能的,应主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需要时会同妇联、社区、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共同巩固调处工作。
第十一条家庭暴力案件的办理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综合考量家庭暴力案件的起因及今后家庭关系协调等因素,区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一)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告诫其不得再次发生家庭暴力。
(二)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查清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和好的,可以不再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应当按轻伤害案件办理相关规定,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处理且可以适用调解程序的,公安机关可进行调解,对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受害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进入案件办理程序。
(四)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查清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受害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到场。无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未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单位的代表以及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到场,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积极会同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妇联、社区、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团体,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受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及时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公安民警对家庭暴力警情的报警求助拒绝、推诿、拖延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办过程中获悉的公民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市局治安支队、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南通市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工作规范(试行)、南通市公安派出所家庭暴力投诉站工作规范(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