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南通市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整合内外资源、创新办案模式、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践行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质态得到显著提升,行政行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实现行政复议“零纠错”和行政诉讼“零败诉”。
坚持高位谋划,全面提升组织推动力。针对自我纠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市公安局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自我纠正的申请主体和纠正情形,细化自我纠正启动、审议、回避等工作流程,建立自我纠正监督考核、追责问责、容错纠错等配套措施,切实保障了该项制度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坚持规范运作,全面规范纠错案件办理。始终遵循有案必接、有错必纠原则,无论投诉、申诉、举报是否属实,法制部门一律先行启动自我纠错程序,第一时间查阅卷宗、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全过程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回溯式分析问题原因。在案件审议环节,设置陈述案情、归纳焦点、质询问答等环节,法制部门承办民警介绍审理情况,办案单位针对案卷中存在的瑕疵或诉讼风险问题发言,审议组全面评估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和职责履行情况。
坚持机制创新,全面筑牢风控防范体系。大力提升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主动性,常态开展网上巡查、“无感考评”等巡查监督行动,每季度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对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启动纠错调查程序。积极协调外部资源,联合市司法局、市中院定期召开公安类行政案件研讨座谈会,共同研究解决自我纠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