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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811X/2012-0255 文号: 通公发〔2012〕216号
信息来源: 生成日期: 2012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安局物资采购及项目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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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安局物资采购及项目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支队:

现将《南通市公安局物资采购及项目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公安局

2012 108

 

 

 

南通市公安局物资采购及项目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局机关物资采购和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要求,加强物资采购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部门根据需求及预算批准情况,向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复杂或重大需求应事先与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共同调研,制定需求方案。方案应本着满足需求及发展、符合财政配置及金额控制标准、尽量节省经费而制定,并留有合理的采购执行时间(公开招标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申请核批权限,按《南通市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及服务,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具体根据市政府及财政局最新文件执行,相关文件在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网页转发。

第四条  计算机及外设、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空调、冰箱、电视机、投影仪、摄像机、数码相机等,按财政局集中采购的要求,每年4月及10月上旬由后勤、财务处汇总部门申请,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财务后勤的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无不可预见特殊情况不再办理。如遇财政局调整,按相应调整规定执行。

第五条  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的科技化(金盾工程)项目,按市局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服务监督平台要求的流程操作。建设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调研及需求论证工作,在财政下达预算后,抓紧时间实施,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经局领导批准的书面报告启动采购流程,实施过程中建设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项目的协调、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是市局机关物资、项目建设的采购执行机构。负责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审核报支采购费用。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及服务,一般通用物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特殊需求的物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采购。

第七条  应坚持廉洁从政原则。采购中应认真进行调研,根据政府采购要求和市场信息,按程序比质、比价采购,采购过程中认真做好验收、检查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合法。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预算、标底等相关采购秘密。

第八条  物资采购应坚持节俭原则。采购需求应符合财政相关配置控制标准,不得提出超高配置或奢侈品采购需求。设备未达规定的使用年限,尚能满足办公需要的,不得报废更新。

第九条  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后勤、科信等部门组成市局机关采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审核、监督除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小额零散采购以外的采购活动(根据南通市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确定为分散采购的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