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11X/2012-0267 | 文号: | 通公局〔2012〕42号 |
信息来源: | 生成日期: | 2012年07月09日 | |
生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维护稳定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报备数据准确、全面、鲜活,根据《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单位等(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将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批因私出入境证件申请时比对,以便有效核查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五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时,须提交其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市(地)级以下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
(二)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人员;
(三) 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或者聘用的领导人员;
(四)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五)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本行业、本系统因私出国境需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六)其他有必要列入的人员。
第三章 报送备案程序
第六条 登记备案单位负责填写本单位、本部门需要登记备案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并将填写完整的《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报送出入境管理部门。如登记备案人员较多,也可以列表的形式报送,但必须包含《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所含内容。登记备案人员为非南通户口的,登记备案单位必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便出入境管理部门邮寄其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报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并报送出入境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人员因工作调动报备责任单位发生变化的,由调入单位根据变动情况在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并报送出入境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报备单位应及时撤销备案。撤销时间由报备单位确定,并报送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七条 登记备案单位负责填写《登记备案单位出具出国(境)审查意见的签署人签字及单位印章样式》(见附件2),并将填写完整的《登记备案单位出具出国(境)审查意见的签署人签字及单位印章样式》报送出入境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单位签署人或者印章样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最新的《登记备案单位出具出国(境)审查意见的签署人签字及单位印章样式》。
第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单位报送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后(含新增、变更、撤控),应当进行收文登记,报领导批准后,及时由相关人员进行录入、核对,并由接收人、批准人、录入人、核对人在来函中签名署时。
第九条 我市已于
第四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登记备案工作的执行情况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单位负责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将所管理的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单位应确定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联系员各一名,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4)送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以方便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登记备案单位加强联系,落实责任。遇有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建立数据库。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因私出入境证件申请时,应当比对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于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应当审核单位意见。
对于不按规定提交单位意见的登记备案人员,不予签发因私出入境证件;对于企图弄虚作假骗取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登记备案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当地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报告、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单位对应列入特殊身份人员备案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相关人员出国(境)的,应由登记备案单位承担责任;对已报备而把关不严、未及时录入或违反规定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出国(境)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人社局、南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附件2、《登记备案单位出具出国(境)审查意见的签署人签字及单位印章样式》
附件3、《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附件4、《 (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联系表》
附件1
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
(单位公章) 登记类别:新增 □ 更新 □ 撤销□
项 目 |
内容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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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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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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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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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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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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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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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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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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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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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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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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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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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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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登记备案单位出具出国(境)
审查意见的签署人签字及单位印章样式
单 位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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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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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与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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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与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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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审查意见签署人签字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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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出国(境)审查意见印章样式: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出入境管理部门: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 (填写单位全称)的
(填写职务或身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 (填写出入境证件种类)。此函有效期为30天。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联系表
(单位印章)
分管领导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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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络员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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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