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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公(皋)暂外字〔2025〕1号)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7-23 字体:[ ]

    罪犯张春杰,性别男,出生日期 2002年2月18日,住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罪犯张春杰自 2025年07月22日至2025年10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司法局执行。

    南通市公安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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