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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切莫违法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4-24 字体:[ ]

一、什么是“休渔期”

“休渔期”是指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任何人在规定的海域内捕捞作业,让海洋中的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因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育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所以又称伏季休渔。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重要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市“休渔”时间

根据最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我市所属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省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小型张网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期间,我市所有捕捞(辅助)渔船全部进港伏休,严禁参与非法捕捞活动。

三、“休渔期”非法捕捞怎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示:“休渔期”内非法捕捞严重危害渔业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市民发现非法捕捞线索的,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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