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门杀人碎尸案已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限制减刑。而本案系在被告拒不承认罪行、由南通警方零口供侦破、法院零口供定罪的。
2015年4月1日,施某向海门市公安局报案称,男友耿某失踪了,其最后一次现身是3月29日下午到工友李某位于海门市滨江街道三南村的暂住地喝酒。侦查中,警方收集了大量客观、真实的证据,使证据间相互印证并形成锁链,锁定了李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20日,南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大队民警携警犬,在滨江街道林荫园林公司树林内进行搜寻,发现了一具被肢解的男尸。经法医鉴定,男尸就是失踪的耿某,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在杭州市藏匿的李某即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耿某被害分尸与他无关。但无论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可证明,该案确系李某所为。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确定被告人李某即系杀害耿某的凶手。
审理发现,李某杀人分尸,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当判处死刑,鉴于无证据证明李某系预谋杀人,可不立即执行。但因李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其应限制减刑,以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因此,市中院一审判决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耿某父母经济损失4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