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切实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打造特别能战斗公安机关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南通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包括科级领导干部和股(所、队)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全体公安民警。
第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公安事业,熟悉和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必须具有较强的民主作风,勤政廉政,身体健康。
晋升各级领导职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为近两年年度考核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且当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一、二级等次;
2、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体能测试,提任基层所队长的,必须经过正规培训获得所队长任职资格证书;
4、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其中女性48周岁以下),担任主任科员或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担任副主任科员或任科员三年以上(其中军转干部任科员一年以上);提任股(所、队)长职务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任科员两年以上;
5、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至少应具有一年以上的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除外);提任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必须具有在基层所队任职的工作经历;
6、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民主推荐。根据岗位及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报市局党组研究。
2、组织考察。市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组织人事部门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进行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确定人选。市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审。
4、公示、任命。将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任命。
第七条 股(所、队)长的选拔任用工作参照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程序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 科级领导职务由市局党组管理;分局和交巡警支队的股(所、队)长职务由分局和交巡警支队负责管理,报市局政治部审批;市局其他部门的股(所、队)长职务由市局政治部管理。
第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公安机关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市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市局党组讨论决定;
6、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