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等可以会见、探视哪类在押人员及相关规定
看守所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等可以会见、探视的在押人员仅限于看守所已经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准备投送监狱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或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
准予会见在押罪犯的人员,一般限于罪犯的近亲属、监护人。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可以探视其本国籍罪犯。
留所服刑罪犯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待投送监狱的罪犯在投送前可以会见1次。
每次会见不超过1小时,每次参加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参加会见、探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看守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限制或停止罪犯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