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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8]第S0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1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8年3月11日9时20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大道XXXX门前路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黄XX,男,户籍地:江苏省XX市XX区XX花园XX幢XXX室,身份证/驾驶证号:32062419XX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粤0900XXX方向盘式拖拉机,车辆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0862050720180XXXXX(交强险)。

曹XX,男,户籍地:XX市XX县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51122419XX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电动自行车。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大道XXXX门前路路口,该路口为T字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XXXX门前路设有减速让行及向右转弯交通标志。XX大道呈南北走向,分车分向式水泥质,道路中央由花圃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标线分隔。XXXX门前路呈东西走向,分向式沥青质,道路中央由标线分隔。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11日9时20分左右,黄XX驾驶粤0900XXX方向盘式拖拉机,途经南通市XX大道XXXX门前路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所驾车前左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曹XX所驾电动自行左侧中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曹XX受伤。曹XX经医治无效于当月15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黄XX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曹XX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黄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曹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黄XX、曹XX均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