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3月16日16时5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区XX大道XX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茅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X镇XXX村XXX组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悬挂号牌为“苏F8NXXX”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11年1月31日。行驶证登记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无保险。
陈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苑XX幢XXX室,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2061119XXXXXXXXXX,系苏F09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XX支公司,保险单号为:PDZA20163206T0001XXXXX(强制险),PDAT20163206T0001XXXXX(商业险)。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区XX大道XX路口,为十字交叉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南北方向为XX大道,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路中间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花圃分隔,路口南北两侧见限速60公里交通标志牌。路口东西方向为XX路,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花圃分隔,路中间以交通标线分隔。路面平直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6日16时55分左右,陈XX驾驶苏F09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XX区XX大道XX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左部碰撞茅XX所驾由西向东行驶的悬挂号牌为“苏F8N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部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茅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日死亡,两车车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茅XX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被注销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规定,在红灯亮时通过路口,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XX驾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茅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陈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茅XX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