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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7]第S03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8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3月17日9时1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XXXXX区XX路XX路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张XX,男,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X镇XXX街道XXXX号,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号:32068319XXXXXXXXXX,系苏FP0XXX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车辆保险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XX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6320600001XXXXX,PDAA2016320600001XXXXX。

江XX,女,户籍地址:江苏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32062519XXXXXXXXXX,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事故地点位于XXXXX区XX路XX路路口, 沥青质路面,为十字交叉路口,东西方向为XX路,系分车分向式道路,道路中间以双黄线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花圃隔离,南北方向为XX路,系分车分向式道路,道路中间以花圃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白实线分隔,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7日9时15分左右,张XX驾驶苏FP0XXX小型轿车,途经XXXXX区XX路XX路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前部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江XX所驾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江XX受伤,两车受损,江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张XX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遇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做到确保安全行车;江XX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江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张XX与江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