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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7]第S03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0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3月20日22时12分左右    

天气:阴雨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区XX路XXXX公司门前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王XX,男,户籍住址: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行政村XX村XX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4212619XXXXXXXXXX,系豫PJ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5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河南省XX市XX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保险单号为:PDZA2016410600000XXXXX(强制险),PDAA2016410600000XXXXX(牵引车商业险),PDAA2016410600000XXXXX(挂车商业险)。

   邱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号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区XX路XXXX公司门前路段,XX路呈南北走向,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半幅路面见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路中间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交通标线分隔。现场北侧路口处见禁止停车交通标志。路面平直潮湿无积水,夜间有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20日22时12分左右,邱XX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南通市XX区XX路XXXX公司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前右部碰撞王XX所驾停在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豫PJ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5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后左部及左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邱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王XX在雨天低能见度条件下驾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违法停车,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邱XX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确保安全通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邱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王XX、邱XX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