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10月6日10时10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黄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组X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2062419XXXXXXXXXX,驾驶证准驾车型:C1,系苏FK0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PDZA2017320600001XXXXX(强制险),PDAA2017320600001XXXXX(商业险)。
施XX,女,户籍住址: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组X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路口,为十字交叉路口,路口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南北向与东西向均为农村道路,均为混合式水泥质道路,道路在进入路口处设置有警示桩。路面平直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6日10时10分左右,黄XX驾驶苏FK0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左后部与施XX所驾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施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2日死亡,两车车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黄XX驾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行;施XX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黄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施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XX与施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