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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7]第S10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1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09月11日06时40分左右           

天气:

交通事故地点:XXX国道(88Km+110m)南通市XXXXX区XX村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唐XX,男,户籍地址:江苏省XX县XX镇XXX区X排X号身份证/驾驶证号:32062319XXXXXXXXXX,系苏F5LXXX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苏F5LXXX小型轿车保险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单号:ANAJF01TP16B03XXXXX、ANAJF01Y1416B01XXXXX。

赵XX,男, 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组X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事故地点位于XXX国道(88Km+110m)与南通市XXXXX区XX村路段的十字型交叉路口,该路口属于沥青质路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XXX国道呈南北走向为分车分向式道路,道路中间为隔离花圃(护栏),向东西两侧依次施划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XX村路段呈东西走向,为双向混合通行道路。路口东西两侧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东西方向施划人行横道线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9月11日06时40分左右,赵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通市XXXXX区XX村路段由西向东驶入XXX国道(88Km+110m)路口时,所驾车左前部与唐XX所驾由北向南行驶的苏F5LXXX小型轿车前右部碰撞后,苏F5LXXX小型轿车左前部又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XX受伤,两车损坏,赵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唐XX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做到确保安全;赵XX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唐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的规定;赵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唐XX、赵XX均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