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10月21日10时5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区XX路XXXX门前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许XX,户籍住址:江苏省XX市XX镇XX村XXX组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2068219XXXXXXXXXX,驾驶证准驾车型:C1,系苏F57XXX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保险单号为:PDZA2017320600001XXXXX(强制险);PDAA2017320600001XXXXX(商业险)。
谷XX,男,户籍住址:江苏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庄XX号,身份证号:320821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2,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区XX路XXXX门前路段,XX路呈东西走向,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半幅路面见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路中间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交通标线分隔。现场南侧为小区门口,事故现场东侧路口设有限速50公里交通标志牌。路面平直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21日10时55分左右,许XX驾驶苏F57XXX轻型厢式货车,途经南通市XX区XX路XXXX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右前部碰撞谷XX所驾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谷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25日死亡,两车车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许XX驾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确保安全通行;谷XX驾驶非机动车左转弯时未做到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且突然转弯;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许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谷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许XX、谷XX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