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3月19日19时59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大道XX大道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费XX,男,户籍地址:南通市XX区XX镇XX村XX组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张XX,男,户籍地址:南通市XX区XX花园XX幢XXX室,身份证/驾驶证号:32068219XXXXXXXXXX,系苏F38XXX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车辆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保单号:PDZA2016320600002XXXXX。
事故现场位于南通市XX大道与XX大道的十字型交叉路口,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属于沥青质路面,XX大道呈南北走向,XX大道呈东西走向,均为分车分向式通行的道路。路口夜间有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9日19时59分左右,费XX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南通市XX大道XX大道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左侧与张XX所驾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苏F38XXX大型普通客车前左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费XX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费XX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时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XX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其过错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费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的规定;张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费XX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