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04月01日14时40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XXX区XX公路XX村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季XX,男,户籍地址:江苏省XX县XX镇XXX村XX组XX号,身份证/驾驶证号:32062319XXXXXXXXXX,系沪L6XXX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住址:中国XXXXXXX区XX路XXX号。车辆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保单号:10205013900195XXXXXX。
王XX,女,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镇XX村XXX组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XXX区XX公路X与XX村路的十字型交叉路口,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属于沥青质路面,XX公路呈东西走向,为分车分向式通行路段,XX村路呈南北走向,为双向混合通行道路。路口施划人行横道线。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4月01日14时40分左右,季XX驾驶沪L6XXX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南通市XXXXX区XX公路XX村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前部碰撞王XX所驾由东向南左转弯过路口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XX受伤,两车受损,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季XX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行驶中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王XX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规定做到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双方的过错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季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的规定;王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季XX、王XX均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