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10月09日17时50分左右
天气:阴
交通事故地点:XXXX国道(82Km+350m)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陆XX,男,户籍地址:南通市XX区XXX东路X号XXX室,身份证/驾驶证号:32060219XXXXXXXXXX,准驾车型:B1E,系苏A8AXXX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车辆保险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单号:PDZA2017320100008XXXXX、PDAA2017320100007XXXXX。
王XX,女,户籍地址: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X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事故地点位于XXXX国道(82Km+350m)与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路段的十字型交叉路口,该路口属于沥青质路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XXXX国道呈南北走向,为分车分向式道路,中间为隔离花圃(护栏),向东西两侧依次施划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该路口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XX镇XX村XXX组路段呈东西走向,为双向混合通行道路。路口东西两侧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东西方向施划人行横道线,夜间有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09日17时50分左右,陆XX驾驶苏A8AXXX小型越野客车,途经XXXX国道(82Km+350m)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前右部与王XX所驾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XX受伤,两车损坏,王XX经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陆XX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做到确保安全通行;王XX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陆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王XX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陆XX、王XX均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