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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7]第S09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8月21日3时4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XX高速公路1181Km+300m处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秦X,男,住址:XX省XX县XX镇XXX村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7132419XXXXXXXXXX,系鲁Q86XXX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保险单号:8050720173713240XXXXX(强制险),8051120173713240XXXXX(商业险)。

   刘XX,男,户籍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34222419XXXXXXXXXX,系皖S7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悬挂号牌为“赣LD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保险单号:8050720163416230XXXXX(牵引车强制险),8051120163416230XXXXX(牵引车商业险)。  

    秦XX,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西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282319XXXXXXXXXX,系鲁Q86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XX高速公路1181Km+300m处路段,道路中间由护栏及花圃隔离,半幅路面由三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组成,路面平直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21日3时45分左右,秦X驾驶鲁Q86XXX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XX高速公路1181Km+300m处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右部碰撞刘XX所驾同方向行驶的皖S7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悬挂号牌为“赣LD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左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鲁Q86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秦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秦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行;刘XX驾驶逾期未检验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且经检验后位灯、尾部反光标识、后防护装置均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时速行驶时骑、轧车行道分道线;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秦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刘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秦X、刘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秦XX无责任。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