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8年5月21日11时10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XX大道XX公路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殷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新村XX幢XXX室,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2060219XXXXXXXXXX,驾驶证档案编号:320601XXXXXX,驾驶证准驾车型:A1,系苏F29XXX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南通XXXX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11015243900330XXXXXX(强制险),11015243900330XXXXXX(商业险)。
李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XX镇XX村XXX组X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XX大道XX公路路口,为十字交叉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东西方向为XX公路,为分向式沥青质道路,路中间以花圃分隔,半幅路面见三条行车道。路口南北方向为XX大道,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路中间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花圃分隔。路面平直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21日11时10分左右,殷XX驾驶苏F29XXX中型普通货车,途经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XX大道XX公路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左前部碰撞李XX所驾由南向北行驶的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右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XX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殷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确保安全通行;李XX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规定在红灯亮时通过路口,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殷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李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殷XX、李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