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12月19日16时40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公路XXXXX区XX村XXX组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陶XX,男,户籍地:XX省XX市X县XX镇XX村委会XXXX村XX号,身份证及驾驶证号:34262619XXXXXXXXXX,系皖ETY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车辆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营销业务部,保险单号:PDZA20173426PAM00XXXXX(交强险)、PDAA20173426PAM00XXXXX(商业险)。
张XX,男,户籍地:江苏省XX市XXXXX区XX镇XX巷XX号,身份证及驾驶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苏F9N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公路XXXXX区XX村XXX组路口,该路口为十字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XX公路呈东西走向,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中央由花圃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标线隔离XX村XXX组路呈南北走向,双向通行混合道路水泥质,路口南北两侧设有停车让行及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19日16时40分左右,陶XX驾驶皖ETY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XX公路XXXXX区XX村XXX组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左前部与张XX所驾由北向南行驶苏F9N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后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陶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路口时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力,遇情况措施不当;张XX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标志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陶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陶XX、张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