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8月16日4时左右
天气:雨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路XX路北侧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葛XX,男,户籍地:南通市XX区XX镇XX居委会XXX组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苏J3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JC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车辆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单号:20459033620170XXXXX、20459032020170XXXXX。
黄XX,男,户籍地:南通市XX区XX镇X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路XX路北侧路段,XX路南北走向,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分向由中心双实线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单实线分隔,该路段两端设有机动车禁停标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6日4时左右,黄XX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南通市XX路XX路北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碰撞葛XX所驾同方向停于非机动车道内的苏J3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JC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黄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同月19日死亡,车辆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葛XX驾车违反交通标志的指示,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且夜间雨天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黄XX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葛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之规定;黄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双方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葛XX持与所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但其违法行为与该交通事故形成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葛XX、黄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