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09月01日18时50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大道XX路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王XX,女,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镇街道XX村X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32061119XXXXXXXXXX,系自行车驾驶人。
葛XX,男,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X街道XX村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号:32062319XXXXXXXXXX,系苏FN5XXX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车辆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0354050720170XXXXX,10354052820170XXXXX。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大道X路路口, 沥青质路面,为十字交叉路口,东西方向为XX大道,南北方向为XX路,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夜间有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9月01日18时50分左右,王XX驾驶自行车,途经南通市XX大道XX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所驾车右后部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葛XX所驾苏FN5XXX中型厢式货车前左部相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XX受伤,两车受损,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09月05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王XX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葛XX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做到确保安全行车,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葛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王XX与葛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