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8年3月29日7时28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公路XX路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王XX,男,户籍地:江苏省XX市XX镇XX村XXX组XXX号,身份证/驾驶证号:32062419XX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苏F82XXX轻型普通货车,车辆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XX支公司,保险单号:8050720183206830XXXXX(交强险)、8051120183206830XXXXX(商业险)。
黄XX,女,户籍地:江苏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X组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公路XX路路口,该路口为T字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XX公路呈南北走向,双向通行混合道路沥青质。XX路呈东西走向,分向式道路沥青质,道路中央由交通标线分隔。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9日7时28分左右,王XX驾驶苏F82XXX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南通市XX公路XX路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与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的黄XX所驾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黄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王XX驾车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力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黄XX驾车行经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黄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王XX、黄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