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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8]第01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0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8年2月10日13时35分左右     

天气: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XXX区XX大道XXX号路灯杆前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李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X组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2068319XXXXXXXXXX,系苏F01XXX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江苏XX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南通市XX路XXX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机动车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10354050720170XXXXX(强制险);10354052820170XXXXX(商业险)。

   徐XX,女,户籍住址:南通市XXXXX区XX镇XX村XX组X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2,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XXX区XX大道XXX号路灯杆前路段,XX大道呈南北走向,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半幅路面见三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路中间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花圃分隔,现场北侧部分路段无隔离,无隔离处两端见两条人行横道。路面平直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10日13时35分左右,李XX驾驶苏F01XXX轻型封闭货车,途经南通市XXXXX区XX大道XXX号路灯杆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右部碰撞徐XX所驾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过道路的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左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徐XX当场死亡,两车车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李XX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确保安全通行;徐XX驾驶非机动车违法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在过道路时未做到从人行横道下车推行通过;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徐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XX、徐XX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