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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7]第S1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9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11月28日14时40分左右     

天气:阴            

交通事故地点:XX高速公路1173Km+400m处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李XX,男,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行政村XXX门牌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4128119XXXXXXXXXX,系豫ND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XX省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7411400000XXXXX(强制险),PDAA2017411400000XXXXX(商业险)。

杨XX,男,户籍住址:XX市XX区XX镇XX村XX桥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32052519XXXXXXXXXX,系苏E7UXXX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ASUZ540CTP17B06XXXX(强制险),ASUZ550Y1417B04XXXXX(商业险)。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XX高速公路1173Km+400m处路段,道路中间由护栏及花圃隔离,半幅路面由三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组成,路面路面平直潮湿无积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28日14时40分左右,李XX驾驶豫ND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途经XX高速公路1173Km+400m处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碰撞杨XX所驾同方向因事故停在路上的苏E7UXXX轻型普通货车后左部及站在车外的杨XX后,半挂车侧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杨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及路产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李XX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做到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在遇情况采取应对措施不当,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杨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做到在行驶方向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并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以确保安全;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杨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XX、杨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