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3月14日14时3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区XX路XX路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王XX,男,户籍地址:江苏省XX市XX镇XXX路X号,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号:32062219XXXXXXXXXX,系苏F31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车辆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205909320600160XXXXX,205069320600160XXXXX。
陈XX,女,户籍地址:江苏省XX县XX镇XX村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32062319XXXXXXXXXX,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区XX路XX路路口, 沥青质路面,为十字交叉路口,东西方向为XX路,为双向通行道路,南北方向为XX路,为由北向南单向通行的道路,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XX路设置限速30公里/小时的标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4日14时35分左右,王XX驾驶苏F31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XX区XX路XX路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前部碰撞由南向北行驶的陈XX所驾电动自行车右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陈XX受伤,两车受损,陈XX于3月29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王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陈XX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禁令标志指示通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陈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王XX与陈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