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8年5月20日7时14分左右
天气:雨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西路XX路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徐XX,男,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身份证/驾驶证号:32062219XXXXXXXXXX,准驾车型:A2D,驾驶证档案编号:320600XXXXXX,交通方式:驾驶苏F76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1015233900254XXXXXX(交强险)、11015233900254XXXXXX(商业险)。
黄XX,女,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园XX幢XXX室,身份证号:32060219XX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自行车。
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西路XX路路口,该路口为十字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XX西路南侧为XX路,北侧为XX路。XX路呈南北走向,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中央由标线分隔,东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花圃隔离,西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标线分隔。XX路呈南北走向,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中央由护栏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标线分隔。XX西路呈东西走向,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中央由标线分隔,东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花圃隔离,西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护栏隔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20日7时14分左右,徐XX驾驶苏F76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XX西路XX路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左前角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黄XX所驾自行车右侧中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黄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2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徐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做到确保安全;黄XX驾驶自行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信号灯规定,红灯亮时通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徐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黄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徐XX、黄XX均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