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3月4日23时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XX高速公路XX往XX方向1198KM+100M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王XX,男,户籍地:黑龙江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及驾驶证号:23232119XXXXXXXXXX,系蒙E80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2X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辽宁省XXXX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6210200000XXXXX、PDAA2016210200000XXXXX。
邱XX,男,户籍地:山东省XX县X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及驾驶证号:37232419 XXXXXXXXXX,系鲁MW8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MW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山东省XX县XXXXX有限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保险单号:8050720163716230XXXXX、8051120163716230XXXXX、8051120163716230XXXXX。
事故地点位于XX高速公路XX往XX方向1198KM+100M,XX高速公路该段南北走向,分向式全封闭高速公路,道路中心有花圃分隔,道路两侧有金属护栏封闭,夜间无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4日23时左右,邱XX驾驶鲁MW8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MW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途经XX高速公路XX往XX方向1198KM+100M,由南向北行驶时,所驾车碰撞王XX所驾同方向的蒙E8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2X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邱XX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有接处警记录、现场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邱XX驾车行驶时,未同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XX驾驶经检验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邱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前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作用大;王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邱XX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承担次要责任。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