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8月28日14时3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区XX路XX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马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园XX幢XXX室,系苏F53XXX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060206041101080620170XXXXX(强制险),060206041101081220170XXXXX(商业险)。
赵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区XX路XX路口,为十字交叉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东西方向为XX路,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路中间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交通标线分隔,路口南北方向为XX路,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路口南侧路中间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交通标线分隔。大生路及新华路在路口处均见限速40公里交通标志牌。路面平直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28日14时35分左右,马XX驾驶苏F53XXX中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XX区XX路XX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左部碰撞赵XX所驾由西向东行驶的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中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1日死亡,两车车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马XX驾车通过路口时,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行;赵XX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规定在红灯亮时通过路口,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马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赵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马XX、赵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